(一)行政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政务信息、调查研究、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劳资、职称、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分解、考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论证、检验、检测、招标、鉴定、听证、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城市建设管理科(测绘办公室)。
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市区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导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按规定参与管理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三)乡村建设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发展战略;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监督村镇规划的实施;对新征土地公建建筑、生产性建筑项目进行审查;管理农村建筑市场;培训考核村镇建筑工匠。
(四)建筑管理科(人防办公室)。
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造价等执业人员资质和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计价监督和全市建筑材料价格调查、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抗震设防工程管理;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督备案,并实施现场监督;对本市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和在建工程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实施监管;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进行处罚;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依法组织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开发利用;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开展和承担与人民防空性质相近的城市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公民和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五)综合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的收支预算编制,组织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搞好财务收支的预测等项管理工作,编制全系统的财务收支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预算方案;负责局机关的经费支出、资金调度,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负责专项工程资金的管理,参与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严格按照合同控制,监督重点工程的资金拨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内基层单位的收入、支出核算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内财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工作考核,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负责会计资料的安全,管理好会计凭证和帐表档案;定期对各基层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经济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履职期间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综合审计,监督和检查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监督基层单位是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渠道,监督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物业供热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白城市关于城市物业、供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物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依法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工程物业和外地物业企业进入本市资质的备案;负责缴存、管理、使用、监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和企业的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负责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等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供热协会工作;接待市民对供热、物业管理的咨询、反映及投诉工作,并及时调查处理。
(七)法规监察科。
负责建设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批和备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受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各监察大队对市区各类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以及破坏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监察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的监察工作;负责对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拟定、审核、听证以及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并监督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信访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建材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局。
(四)将原市建设局指导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白城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购建、改建、租赁、维修管理,以及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宅建设和城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按规定参与管理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域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建制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办法的实施。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含矿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及队伍管理,工程的交易、合同、计价监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房屋征收拆迁规章制度。
(七)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的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建设拆迁安置、燃气、集中供热、物业、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对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和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负责贯彻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定;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电梯、吊车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规章,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负责域内各类景区、旅行社、宾馆的申报、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受理旅游者投诉,负责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负责全市旅游市场的开发、宣传工作,加快旅游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信息的调研工作。
(十二)行使规划、环境卫生、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权;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