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冯国春
副局长:翟 利 刘为国
宋有志
纪检组长:于丽梅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民政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法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调配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干部教育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科技工作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综合工作和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发工作;负责民政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文书档案、值班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民政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救灾救济科(低保科)。
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工作。核查灾情,及时统计上报;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分配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组织指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指导福利事业单位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化建设;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承担全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研,提出改进、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地保障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培训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人员。
(三)优抚科。
负责优抚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负责拟定本地区拥军优属政策规定;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和无单位的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优抚事业费发放和使用。
(四)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活动;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乡(镇)、街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依照市政府的授权审核乡(镇)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更名等项工作;调查掌握村以上行政区划工作情况;负责全市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呈报;承担辖区内省际、市际、县(市、区)际、乡(镇)际、村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并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议;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处理市内边界争议的日常事务;参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国家地名工作标准化;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宣传贯彻《婚姻法》,搞好婚姻登记人员执法培训,指导基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宣传《收养法》,办理全市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工作;宣传贯彻殡葬法规,推行殡葬改革;组织起草全市社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建设;指导收容遣送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按市政府行政指令性计划做好本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休所管理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市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民政工作地方性规章的起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承担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四)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研究拟定本市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管理直属优抚事业单位,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按市政府行政指令性计划做好本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休所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临时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全市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七)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贯彻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
(八)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人员执法培训和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婚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拟定全市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全市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全市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省际、市际及辖区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边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参与制订实施小城镇发展规划。
(十)负责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地名标志国家规范化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管理。
(十一)贯彻国家殡葬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收容遣送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组织落实《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负责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和扶持政策落实。
(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发行销售;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安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