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袁德柱
副局长:单晓红 殷彦平
纪检组长:李永明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文印;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后勤、行政监察、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二)业务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拟定环保补助资金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统计及信息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情况通报;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引进及成果推广;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环保标识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贯彻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及各单位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区规划;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审查意见,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有机食品发展和管理工作,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起草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乡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监测、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白城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国际履约职责。
二、工作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指导、协调解决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乡际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并承担辖区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
(七)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新闻报导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市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