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长:刘树东
副局长: 胡天秋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等工作,负责全局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对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实行统管,对各站所收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承担国家、省及白城市拨给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对全局各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土地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定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拟定并执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
组织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土地、矿产信访案件的接待与处理;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应诉事宜。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矿产资源管理科。
拟定并实施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调查处理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的评估资格,审核国家、省及白城市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督查,以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和矿产资源储量综合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招标、拍卖)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承担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内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组织开展土地与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垂直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