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28365.365.com关于吉林查干湖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大政发〔2018〕12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
遵照张洪军副市长在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报告》(以下简称查干湖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大安市政府高度重视,经审慎研究,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保护区内四棵树乡和海坨乡政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问题和“解决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查干湖报告中提出“明确保护区内四棵树乡和海坨乡政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重点整治生产区和生活区逐步扩大,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侵占保护区草原和湿地问题”和“重点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对未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建筑物不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的进行清理”的问题,应依据下列法律条文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3.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环办〔2011〕86号)中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第五项规定“对于已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的项目,建议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方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搬迁,并恢复原状”。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吉环然字〔2017〕8号)第三条落实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督工作职责,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协调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建立起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机制。
综上,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水利厅,专门管理机构是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乡镇政府没有作为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主体的法律依据。对于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应由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综合整治,由省环保厅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二、关于“解决大安灌区农田退水污染问题”
查干湖报告中提出“大安灌区承泄区原设计选址位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承泄区面积3435公顷。因选址问题至今未能建设。目前,大安灌区退水未经承泄区处理直接排入保护区,退水中的主要污染物超标,增加了保护区水体中的污染物总量。恳请大安市政府在大安灌区承泄区问题未解决之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妥善处理农田退水污染问题。”
因大安灌区工程是吉林省增产百亿斤粮食的重点工程,其初步设计和大安灌区工程环境报告已经省水利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大安灌区水利骨干工程经省发改委批复,大安灌区承泄区工程是大安市灌区水利骨干工程的一部分,由吉林省水务集团大安灌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针对这一问题,应由原项目实施主体吉林省水务集团大安灌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向原审批机关行文,对承泄区选址进行变更。
三、关于“生态移民工作”问题
查干湖报告中提出“因全省生态移民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人类活动影响问题无法解决。恳请白城市政府在进一步完善生态移民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向省政府争取率先在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移民试点,分期分批将保护区内的居民点和生产经营设施迁出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现行移民政策只解决了部分资金,很难完成村屯整体搬迁。可从实际出发,通过从查干湖经营收益中再出资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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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