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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来 源: 时 间:2016-03-10 20:53:00 点击: 次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汪金波同志,就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情况与大家交流。汪局长,欢迎你。
汪金波: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栏目,借此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使大家更多的去关注食品安全,了解食品安全,让更多的人支持和参与到食品安全工作中来。
主持人:汪局长,能先介绍一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目的吗?
汪金波:好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新《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增至154条,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将近3万字。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持人: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都有哪些不同之处?
汪金波:新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重典治乱、严惩重处的原则。
一是刑事责任优先。新法规定,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行政法律进行处理。
二是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三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加大对生产经营“累犯”的处罚。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行为接连不断。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要“受牵连”。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规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六是确立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有时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有时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二者之间往往相互推诿。为有效解决此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新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是增加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八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法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主持人:咱们对食品安全监管都采取了哪些有力的措施呢?
汪金波:我们主要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主持人:具体来说呢?
汪金波:第一是强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要求业户,督促他们建立好相关制度,完善好各项记录,落实好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第二就是重点品种整治,结合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严肃处理。
截止目前,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500余户次,出动执法人员780余人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720份。第三就是加强宣传。我们把日常监管和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相结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先后开展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逐渐形成了社会共治良好局面,也不断增强了社会对食品消费的信心。
主持人:非常感谢汪金波副局长为我们解答释惑,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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